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军队干部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退出现役:

服满规定的现役最高年龄;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

调往非军事部门工作;

伤病残废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