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干部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根据军队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干部,应纳入国家计划,由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