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军事科学研究干部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留、储备领导骨干,加强军事科学研究,总部、军区、军兵种和院校,在编制序列内配备军事科学研究干部。 第二十八条 选调政治思想水平较好,有作战和部队工作经验,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师职以上干部和少数团职干部,从事军事、政治和后勤工作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党委要加强对军事科学研究干部的领导,提出科研任务。科研干部要努力学习,认真钻研,积极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