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作战部队各级军政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陆军、空军:

排长:二十七岁

连长:三十岁;政治指导员:三十二岁

营长、政治教导员:三十四岁

团长、政治委员:三十九岁

师长、政治委员:四十五岁

军长、政治委员:五十五岁

海军:

五级艇长:二十九岁

四级舰艇长:三十二岁;

政治指导员:三十四岁

三级舰艇长、政治委员:三十六岁

二级舰艇长、政治委员:四十岁

舰艇支队长、政治委员:四十七岁

基地司令员、政治委员:五十七岁

陆地部队、航空兵部队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兵团以上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按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