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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作战部队各级军政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副职干部不超过同级正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作战部队司务长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可比排长延长三岁。 第二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一)、(二)款规定的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海边防守备部队、警卫部队的干部,可延长三岁;县(市)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的干部,兵团级单位及其以上… 第二十一条 干部服现役的期限,根据需要可以延长或缩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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