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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十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经过国家或者军队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第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在本单位使用。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或者军兵种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时,经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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