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从事药品供应保障活动,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无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供应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