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二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药品储备与供应 第九条 军队实行战备药品储备制度。 第十条 军队建立军队基本药物目录,提高基本药物的储备和供给能力,满足军队人员伤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保障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有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药品购进记录。 第十三条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划定区域和指定任务,负责军队单位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 第十四条 军队药材供应保障机构从事药品供应保障活动,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无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供应药品。 第十五条 军队人员需要接种的疫苗,由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采购渠道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采购的疫苗,可以按照军队采购有关规定向疫苗上市…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