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军队医疗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吊销或者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其他单位伪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军队其他单位伪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