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擅自向地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药品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