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明知或者应知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运输、保管、仓储所得;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