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擅自扩大配制制剂范围或者配制假劣制剂的,责令停止配制,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撤销有关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