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