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地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地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