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军队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该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