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