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