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