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