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三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 第二十四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