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三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