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五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