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二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二十、 二十、 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审批,以及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九、 目录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