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二十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二十一、 二十一、 随军前或随军期间有工作且参加失业保险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没有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按其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和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累计确定。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