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三、 三、 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 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 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 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