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