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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节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 第六十四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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