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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百二十二条 军队文职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三条 执行海外任务部(分)队的内务建设,本条令没有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本条令施行期间,中央军委为推行国防和军队重大改革举措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令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军事委员会2010年6月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 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 附录六 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附录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录八 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三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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