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