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