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军事外交和其他任务的人员,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