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