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