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