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