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其他不符合中华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