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中华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