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