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