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