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