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