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