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配偶和子女 第四十四条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未随任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探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补贴。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