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擅自脱离驻外外交机构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
有其他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
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擅自脱离驻外外交机构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
有其他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