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
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
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
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
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