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6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19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5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36名。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第十九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