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参选的,需要由其他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参选人在登记表中应当作出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