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一)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