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 二、
二、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