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三)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三)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二) 目录